笔者认为,电子投标文件存在文件名,或作者,或创建码,或制作机器码相同,并不直接等同于串通投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IP地址相同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串标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于IP地址相同是否直接构成串通投标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尽管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但一些地方性规章和指导意见开始将IP地址、MAC地址等作为识别串通投标的途径或认定的依据。江苏省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这一规定出自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也将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些地方规定将IP地址相同作为串通投标的判定依据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仅凭IP地址相同就直接认定串标。在实际操作中,IP地址相同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投标人在同一地点使用同一网络环境(如公共WiFi、同一办公室的局域网)进行投标文件的上传。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时,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雷同、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