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理一批便携式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加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排名第一,B公司排名第二,C公司排名第三。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代理机构按程序向A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A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准备签订采购合同期间,因其在其他采购项目违规,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的处罚。该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均明确“1.本项目采购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2.中标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若中标公司在合同生效前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采购单位因此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未与其签订合同,通过递补方式确定第二名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A公司对此提出质疑,指出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取消中标资格不合法。
案例引申
笔者认为,特别对于在处罚期、禁止期以及禁止范围内的供应商,采购人应禁止与其签订合同。另外,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在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期间,针对供应商临时出现禁止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应当不予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该情况发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正式合同尚未签订前,可通过设置像案例中的特殊条款对合同成立设置先决条件,有效防范采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