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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投标中某分项报价为零,是否影响有效性?
发布时间:2025-07-31


在一项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预算金额百余万元,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列出多项服务内容的分项报价,其中包括拟投入的设备费用。评审结束后,供应商甲以总报价低于预算的金额中标,但其设备费用的分项报价显示为 0 元。这一情况引发了供应商乙的质疑,认为该分项报价为零涉嫌不合理竞争,应判定投标无效。


面对质疑,采购方回应称,供应商甲在投标文件中已说明相关设备为自有资产,无需额外采购,因此设备分项费用为 0 元;评审过程中,专家也要求供应商甲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其提交的承诺函明确了具备履约能力,整个采购流程符合规定。供应商乙对答复不满,进而向财政部门投诉,最终投诉被驳回。


这一事件引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投标文件中某一分项报价为零,是否会导致投标无效?


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对这类情况存在疑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认为分项报价为零可能构成低价竞标的违规行为,违背公平原则;二是担心此类报价属于不平衡报价,会给采购方带来潜在风险。


从合规性角度分析,关于 “低价竞标” 的争议,常被提及的依据是招投标领域中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的规定,但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无类似明确条款。政府采购更注重采购过程的合规性与履约能力,而非单纯以 “成本” 作为评判标准。在此案例中,供应商甲的总报价并非零,仅为自有设备的分项费用标注为零,这是其基于自身经营状况的报价策略,并不违反 “有偿取得服务” 的基本前提,因此以 “低于成本” 为由认定投标无效缺乏法律支撑。


再看 “不平衡报价” 的担忧,这一概念更多适用于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因工期长、变量多,常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核算,部分供应商可能通过调整分项报价谋取额外收益。但上述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存在后期工程量变更导致的结算风险,因此并不涉及不平衡报价问题。


结合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投标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规范、不满足资格要求、总报价超预算等,而分项报价为零并不在法定无效情形之列。只要供应商能证明该分项报价的合理性(如自有设备无需采购),且具备履约能力,就不应简单判定为投标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采购文件要求在开标环节宣读详细的分项报价,这种做法反而可能增加流程复杂度。开标环节的核心是确认投标总报价,过度细化宣读内容不仅易引发失误,还可能滋生争议。因此,开标一览表以明确总报价为宜,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判断应交由评审环节,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实际情况综合评定。


总之,分项报价为零本身并非投标无效的直接依据,关键在于该报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供应商是否具备切实的履约能力。采购活动中,更应聚焦于流程合规与履约保障,避免因对非法定情形的过度解读而影响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