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发展的进程中,一个特殊群体的出现引发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 职业投诉人。他们以质疑、投诉为手段,在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中形成了独特的行为模式。这一现象既暴露了采购活动中的潜在漏洞,也推动着监管机制的迭代升级。从法理逻辑到实践应对,我们需要以更系统的视角剖析其本质,并探索标本兼治的治理之道。
职业投诉人并非简单的 “恶意维权者”,其行为本质是对政府采购市场规则的一种特殊 “博弈”。他们通常以公司为载体,通过研读采购文件、追踪项目流程,精准定位资格条件设置、评分标准设计等环节的合规性瑕疵,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向供应商或代理机构索取 “和解金”。这种获利模式的核心,在于利用采购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程序漏洞 —— 例如部分采购文件为特定供应商 “量身定做” 评分条款,或代理机构放任采购人主导文件编制,导致排他性条款滋生。
另一重博弈支点则是采购项目的时间压力。当学校开学、医院设备更新等具有刚性时限的项目进入投诉程序,采购人往往因担心项目延期而妥协,形成 “时间紧迫性 — 利益让渡” 的恶性循环。这种现象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采购计划编制的科学性不足:部分单位将采购周期压缩至法定时限边缘,为职业投诉人创造了可乘之机。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群体的存在具有鲜明的两面性:一方面,其高频投诉导致采购效率降低,额外成本最终转嫁至公共财政;另一方面,他们如同市场的 “啄木鸟”,倒逼监管部门查处串标围标、推动采购文件标准化,客观上加速了行业的合规化进程。
面对职业投诉现象,监管部门首先需破除 “主观恶意” 的认知陷阱。从法律层面看,《政府采购法》及 94 号令并未要求对投诉人动机进行审查 —— 只要具备供应商身份(含潜在供应商),就拥有质疑投诉的法定权利。实践中,若以 “恶意” 为由拒绝受理,极易陷入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苏州工业园区的案例颇具启示:当地财政局通过发布《政府采购文件编写指引》,从源头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使投诉量较周边区域显著下降,这印证了 “源头治理优于事后追责” 的逻辑。
执法中立性是另一项核心原则。部分工作人员因对职业投诉人存在认知偏见,可能出现调查敷衍或偏袒采购人的情况,这不仅违背依法行政要求,更可能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败诉。正确的做法是回归 “利害关系” 审查标准:对于未参与报名、不具备特定资格条件(除超经营范围外)、与投诉事项无直接权益关联的主体,应依据 94 号令第二十一条明确其投诉资格的缺失。
监管部门可通过行政指导、标准化文件示范等方式,推动采购人科学制定采购需求。例如,在资格条件设置中禁止 “量身定制” 条款,在评分标准中细化客观指标占比,从根本上消除职业投诉的 “套利空间”。苏州工业园区的实践表明,这种预防性措施能使投诉量减少 40% 以上。
严格落实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对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的事项,依据 94 号令第二十五条直接认定不成立。这一规则尤其适用于职业投诉中常见的 “无事实依据投诉”—— 部分投诉人仅凭主观推测或碎片化信息提起投诉,监管部门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大幅降低无效投诉的处理成本。
建立采购项目周期预警机制,要求采购人在编制计划时预留至少 30 日的 “缓冲期”,避免因时限紧迫导致被动妥协。对于确需紧急实施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切断 “时间胁迫” 的利益链条。
针对职业投诉人跨地区 “流动作案” 的特点,可依托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建立 “投诉人信用档案”。对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者,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实施跨区域公示,形成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的震慑效应。
职业投诉现象本质上是政府采购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治理不能简单依赖 “打压” 或 “放任”。唯有以法治思维厘清权利边界,以系统思维完善制度设计,才能在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与保障公共采购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从长远看,随着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文件编制标准化、监管机制智能化的深入推进,职业投诉群体的生存空间将逐步收缩,而政府采购市场也将在这种 “压力测试” 中迈向更规范、更透明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