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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设计施工一体化采购:竞争性磋商的适用与流程规范
发布时间:2025-07-18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设计、施工一体化采购模式因能提升效率、减少衔接成本,逐渐成为不少工程项目的选择。然而,当采购项目缺乏预设设计方案,需要供应商自带方案参与竞争时,采购方式的选择与流程安排便成了关键问题。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这类项目的操作需兼顾灵活性与规范性,确保采购过程合法高效。

无设计方案项目的采购方式选择

对于招标前无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同步提交设计与施工方案的项目,其核心特点在于采购需求的不确定性 —— 由于缺乏统一设计标准,不同供应商的方案在材料选用、设备配置、施工工艺等方面往往存在显著差异,难以形成统一报价基础。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公开招标方式因对采购需求的明确性要求较高,可能难以适用。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这一规定为无设计方案的一体化采购提供了明确依据。此类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可先由供应商提出方案,在磋商过程中逐步明晰需求,再进入报价环节,既符合 “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 的原则,也能适应项目的特殊性。


此外,竞争性谈判方式在类似场景下也具备适用性,但竞争性磋商因其 “磋商 + 评审” 的灵活机制,更适合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多轮优化的项目,能在保证竞争充分性的同时,提升方案的科学性。

竞争性磋商的流程安排与时间规范

当财政部门批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后,项目流程需严格遵循法规要求,尤其在方案确定与二次报价环节,需兼顾效率与供应商的合理准备时间。

方案评审与筛选

磋商阶段,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规定,磋商结束后,小组需按 “少数服从多数” 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作为候选。这一过程需充分讨论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与经济性,确保推荐方案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二次报价的时间设定

对于供应商按统一方案进行二次报价的时间,法规并未强制要求 “当天提交”,而是允许采购方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灵活确定。实践中,若方案涉及专业计算、材料询价、成本核算等复杂环节,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准备周期 —— 通常建议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具体可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调整。例如,小型工程项目可设置 1-2 天准备时间,大型复杂项目则可适当延长至 5 个工作日,确保供应商有充足时间完成报价测算。

流程衔接要点

整个项目流程需形成闭环管理:首先发布磋商文件,明确项目背景、核心需求及方案编制要求;其次组织现场磋商,聚焦方案的可行性与优化空间;随后确定统一方案并通知入围供应商;最后在规定时间内接收二次报价,完成评审与中标公示。每个环节均需做好书面记录,尤其是方案评审理由、时间安排依据等,以备监督检查。

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1. 需求公示的充分性:采购前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公示项目概况,明确 “无预设设计方案” 的特点,让供应商提前做好方案准备。
  2. 磋商小组的专业性:成员应包含设计、施工领域的技术专家,确保方案评审的权威性。
  3. 时间节点的公开透明:二次报价的截止时间、评审安排等需在磋商文件中提前明确,避免后续争议。


总之,无设计方案的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既符合法规精神,也能兼顾项目特殊性。通过规范方案评审流程、合理设定报价时间,可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实现 “需求明确化、方案最优化、报价合理化” 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