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635-6210399
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文件名,或作者,或创建码,或制作机器码相同,不能直接认定串标
发布时间:2024-07-30
文件名相同的情况。文件名是文件存在的标识,用于区分和引用存储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的文件。它由用户或程序在创建文件时指定,并包含了文件的描述性信息。文件名相同可能只是巧合,或者由于投标文件的命名规范、模板等原因导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文件名相同就认定串通投标是不充分的。
  ——作者相同的情况。作者是指创建或生成文件的用户或程序,主要目的是标识文件的来源。对于创建者相同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是下载招标文件的模版或要求的格式文件修改后,作者信息可能没有及时更新,导致所有文件都显示相同的作者。二是许多供应商常常会使用行业的同一模板文件进行修改,制作成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投标文件的作者也有可能是不变的。三是计算机名也有可能被设为同一个名称。另外,在文件的属性中除了作者外,还有创建时间,如果作者和创建时间均相同,则可以说明这两份投标文件有着某种关联,此种情形也可能为串标,但也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创建码相同的情况。创建码是指在创建某个账户、应用程序或服务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代码或标识符。这个代码或标识符通常用于确认用户的身份、验证注册信息、保障账户安全等。创建码一致意味着不同的文件是基于同一源文件制作的。创建码相同的原因有:一是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可能会用相同行业模版或统一下载的招标文件格式作为模板;二是在第三方的同一台电脑上为不同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时未彻底清除缓存或模板信息,导致创建码相同;三是可能因为共享某些资源而导致创建码相同;四是软件或系统的故障、版本兼容性问题等也可能导致创建码异常或重复。
  ——制作机器码相同。机器码指的是软件根据计算机的硬件信息(如CPU、内存、主板序列号等),按照一定的算法生成的一串无规律的字符串。由于每台计算机的硬件信息不同,因此生成的机器码也是唯一的。制作机器码一致,仅能证明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例如,同一个采购项目,供应商在同一家打印店制作投标文件,打印店员工图方便复制粘贴,会导致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又如,供应商同时使用代理机构提供的电脑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也会导致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
  根据以上分析,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同串标的六种情形,笔者认为,上述情形并不能直接认定为串标。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一,‌根据87号令‌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应视为串通投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单凭文件名,或作者,或创建码,或制作机器码相同,就断定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从而认定为串标。其二,在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上事实只能是有串标的嫌疑之一,是否串标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包括投标文件的雷同性、错误瑕疵的雷同性、技术方案等内容的一致性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存在串标的事实,并没权限处理也需要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监管部门调查核实,依法认定。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作出串通投标的认定。
  电子采购的发展,给识别投标串标行为提出了新的课题。建议代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流程,特别是在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与审核环节上,应建立更为严格的监控机制。代理机构在撰写招标文件时,可以明确注明对于IP地址或MAC地址相同情况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后续争议。在审核投标文件时,应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比对和分析,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建议代理机构引入人工智能比对系统,对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和筛选,筛选有问题的投标文件,自动截留,然后进一步人工审核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