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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相关信息能否填为“0”?
发布时间:2024-08-14


日前,某地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预留比例为 100%,因而采购文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列为资格性条件。在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供应商 B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称中标供应商 A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资格性审查不应通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重新对其资格予以认定。

按照供应商的质疑要求,原资格审查人员对照采购文件以及供应商 A 的投标文件,发现该供应商为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公司,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写为 0 。

经核实,A 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9 日,A 公司成立日期距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明显不足一年,判定其为新成立企业。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注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不填报”能否填为“0”?复议时,原资格审查人员内部产生了分歧。

部分资格审查人员认为,供应商 A 将几项数据均填为“0”的情况显然与公司实际不符。通常就服务类项目而言,上述几项数据的来源多为供应商自身的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从字面意思来看,即便刚成立的新公司没有任何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也绝不可能为“0”。因此,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该供应商偏向于稳妥和保守地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填写相关数据,应当判定 A 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

其他资格审查人员则认为,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并非以独立个体的形式存在,而是作为一整套体系而存在。虽然《管理办法》附件注释中明确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政府采购行为的总体趋势是鼓励更多供应商参与,保障各供应商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进而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降低项目成本。

对此,笔者赞同可以填写为“0”,供应商 A 的资格性审查应当通过。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在评审过程中,“可不填报”等于“可填 0”。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与“可以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成 0”这两种情况在人的认知判断中均表示“没有”,有“殊途同归”之意,评审过程中最终得出的评审结果是一致的。因此,“填报 0”可视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字面规定“可不填报”框架内的实践延伸。

二是遵循有利于供应商的处理原则,保障新成立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参与权。此做法也是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应当在填表说明中明确,供应商可以填“0”。实际上近年来,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在填表说明中明确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0’”。

笔者了解到,最终,原资格评审人员经过激烈讨论,并征询专家意见后,认定中标供应商 A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注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