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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研发成功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23
知识产权权属。在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研发创新产品,鉴于采购行为的商业属性,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采用合同来约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创新办法》规定,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当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就知识产权而言,其价值的最大化在于广泛地应用。只有当知识产权被充分运用,其使用效益才能达到最高,对社会的贡献也会最大化。过去,许多采购人常常要求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如果合作创新采购继续沿用这种“甲方所有”的模式,供应商将难以推广其研发成果,这也将阻碍新技术的广泛推广和商业化应用。上述规定旨在改变传统的知识产权归属观念,让供应商能够更自由地推广其研发成果。
  《创新办法》规定“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割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此外还规定“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合作创新采购”,表明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中除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合作外,供应商之间也可能存在合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供应商可能来自不同的组织或单位,各自投入的研发资源和智力成果如何分配、知识产权如何归属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考量。
  此外,无论知识产权归属于哪一方,知识产权权属之外的其他相关权益均应给予充分保护,例如发明人的署名权、荣誉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等。
  ——使用方式约定。笔者认为,合同中应规定创新产品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许可、转让等。在研发合同中,可以针对合同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不同使用方式分别独立进行约定。在约定了知识产权的享有方的同时,可以约定另一方使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和具体方式。例如,可以给予另一方实施知识产权的许可,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一般许可。再例如,还可以约定另一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