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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采购文件涉密资质要求是否合理的监管力度
发布时间:2024-10-21
 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这其实进一步明确了涉密资质的使用范围,防止采购人随意以涉密资质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这相当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即“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条件”。
  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与之前部分采购人的惯性操作有很大不同,采购人需要改变观念,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采购文件涉密资质要求是否合理的监管力度。
  四是明确涉密采购中采购人的特别义务。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表述,采购人需要和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因此,采购人在涉密采购过程中,不仅要审查供应商的涉密资质是否合格,而且还要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供应商的保密义务,敦促供应商执行保密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