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那么物业服务是否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呢?
笔者查阅了近3个月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省本级的物业服务类采购结果公告129个,其中采用综合评标价法作为评审方法的项目有128个,占比9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评审方法的项目有1个,占比0.8%。
对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为实现“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目标,可以在提高价格分权重的同时,适当地将部分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以便于采购人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在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权重限定为 50%以上,可以看作是为“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指明了方向,也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