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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财政部门”是否包括县区级财政部门?
发布时间:2024-10-18
采购人辩解称,其审批依据的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本级财政部门”是否包括县区级财政部门?
  其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那么,第二十七条的“本级财政部门”不应当仅以字面意思理解,而应当与第四条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保持一致。
  其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采购方式的审批部门,都明确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均要高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此推论,第二十七条的“本级财政部门”同样应当理解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包括案例中的县区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