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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中标单位X公司超范围经营,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发布时间:2024-10-15
供应商Z公司参与了代理机构J公司组织实施的某单位“某镇志编写服务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X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Z公司不满中标结果,认为中标单位营业范围与图书(志书)编辑毫不相干,X公司是个文化创意策划、摄像、会展、婚庆、企业管理、形象策划、文案策划、广告策划服务公司,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条显示: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中标单位X公司超范围经营,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有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X公司为中标人。被投诉人X公司收到投诉人Z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代理机构J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Z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处理理由
  该项目为采购“镇志编写”服务,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X公司经营本项目是否超范围经营,当地财政部门无权认定,且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之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