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国家从市场获取履行公共职能所需要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的有偿契约行为,既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经济调节的有力工具,更是构建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的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采购人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这些角色主要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竞争者、采购人的合作者、《政府采购法》的守护者以及公共利益的代言者。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供应商作为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首要任务是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需求、质量要求的货物和服务。这些货物和服务通常也是公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故供应商实际上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