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采购、确认采购结果。一般来说,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组织重新评审。但实际上受评审人员素质、采购文件质量、评审组织水平、时间限制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错误的情形很难完全杜绝。如果“一刀切”地禁止重新评审,则无法保证采购公平和采购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可以启动重新评审的情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对重新评审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5种情形。随后财政部陆续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以下简称214号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等对不同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重新评审进行了细化。详见图1。
实践启发
根据审查发生的阶段,可以将重新检查分为在评审过程中的复核以及评审结束后的纠错。笔者认为,越早发现问题,解决的成本越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错误的,一般可以采取现场修改的方式,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即可。在实践中,事后发现供应商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分项报价表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证明材料描述不一致等时有发生,给采购工作的推进造成极大困扰。固然存在评审委员会评审方面的问题,但也不能掩盖代理机构未能尽职尽责的事实。政府采购从业者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专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按照规定履行监督和核对的职责。对于评审后的纠错,代理机构需要正确掌握重新评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有理有据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超过重新评审范畴的情形,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方式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