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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供应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覆盖基础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24-11-11
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供应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覆盖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卫生医疗、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科研创新等领域。这些产品和服务不仅会影响政府部门的运作和政府职能的履行,而且关系到公共安全和民生福祉。为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能够高效地服务于公共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竞争者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这种竞争机制主要是依靠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来予以实现。当多个供应商通过这些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竞标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所有供应商相互之间就是竞争关系,具有平等竞争地位。
  作为竞争者,供应商就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竞争规则,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树立公平竞争意识,严守竞争规则,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此外,采购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来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并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确保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