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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4-11-15

日前,某市A单位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准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发现项目预算价格超过了资产配置标准上限(财政部门批复的资金符合规定,采购人擅自提高预算价格),成交价格超标,A单位打算以采购文件中预算价格超标而自行废标,重新采购。财政部门对A单位是否要以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为由处罚采购人也表示困惑。该项目引起广泛讨论,专家们也就其中的不同环节谈了各自的看法。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业内专家一致认为,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业内专家李杭告诉记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因此,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是条例所称的浪费行为。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根据条例要求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还有专家认为,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向记者列举了关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法律条款,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因此,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