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B采购人、H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所设定的上述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对B采购人和H代理机构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鉴于国务院早已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供应商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无需取得前述资质,故B采购人将前述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采购文件中的资格项设置对供应商的影响较大,因为一旦无法满足,将丧失投标(或响应)的资格。因此,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在采购文件中资格项设置是否合理。
此外,建议采购人在设置资格条件前,做好充分的调研论证工作,确保资格条件设置合理,不得将已废止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文件前,也应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详细审查,避免设定差别、歧视待遇条款,如发现有前述情形,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采购人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也应当适当关注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待遇条款的问题,一旦发现,应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