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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质保期外超低报价问题及解决策略
发布时间:2024-11-29

质保期外超低报价现象

质保期外超低报价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确保货物在免费质保期后继续获得技术支持服务,采购人将质保期外技术支持服务作为评审因素,并要求投标人单独报价。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投标人为了获得高分而进行超低报价。

法律依据与问题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等。质保期内的技术支持服务属于采购标的,应计入投标成本,而质保期外的技术支持服务既不属于采购标的,也未纳入预算,因此不应作为投标报价的一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是按年批复的,且遵循“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因此,质保期外的服务不属于采购需求,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可能违反规定。

评标现场的处理

87号令第六十条指出,如果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然而,质保期外的报价不属于投标总价,评标委员会不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材料。

解决方案

为解决质保期外超低报价问题,支持采购人业务发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单独预算:将质保期外的技术支持服务单独列出预算,作为独立项目实施。
  2. 固定资产周期:考虑将整个固定资产周期的技术支持服务纳入质保期内,并作为采购标的的一部分。
  3. 服务方案评审:制定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方案,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明确评价标准和分值。
  4. 合同附件:在签订合同时,将中标供应商的技术支持服务方案作为合同附件。
  5. 履约评价:在项目履约时,督促中标供应商诚信履约,并加强合同履行的评价。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质保期外超低报价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提高供应商的技术支持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