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服务项目(采购预算270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后,供应商B因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而提出书面质疑,要求取消供应商A的中标资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会商并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协助质疑答复。最终,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据评委会的结论结合会商意见作出质疑事项不予成立的答复。供应商B对质疑答复不满,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了解,双方争议点在于本项目采购文件涉及中小企业扶持规定存在前后不一致的“自我矛盾”,具体情况如下;
在资格条件方面,采购公告及文件正文均载明,经充分的采购需求调研,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因此本项目不适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据此,采购文件的资格性审查部分未将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指标。
评审阶段,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B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他补充事宜”规定,“中标人若为大型企业,对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文件对此虽有要求,但未作为符合性审查指标)。经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作出供应商B为大型企业,且未在其投标文件提供关于“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承诺”,因此作出未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