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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采购合同及付款流程均直接与中标的总公司进行沟通和实施
发布时间:2024-11-15
 在通常情况下,采购合同及付款流程均直接与中标的总公司进行沟通和实施。然而,在本次项目中提出的由分公司介入的做法,引起了A高校采购中心对合同执行和服务质量可能受影响的担忧。通过询问代理机构了解到,这种支付方式在审计实践中可能存在问题,A高校采购中心在仔细权衡各方面因素后,决定保持与中标总公司直接付款的安排,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财务的透明性。
  问题分析
  总公司为何要求将款项打给分公司?笔者认为,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更为紧密,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能够更快速地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其二,从财务角度考虑,分公司直接接收款项和开具发票可以简化财务流程,减少总公司内部财务转账的成本和时间。
  经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发现这类问题普遍存在。针对类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但对A高校本次采购的服务项目没有针对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