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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在政府采购中出现质保期外超低报价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4-12-12
一、从预算管理角度
明确预算范围和采购标的界定
财政部门在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更加精准地界定采购标的。明确规定采购预算所涵盖的内容,将质保期内的服务明确列为采购标的的一部分,同时清晰划分出质保期外服务不属于本次采购预算范围。例如,在预算文件中详细列出采购货物的清单、质保期内服务的具体内容(如维修次数、维修部件范围等)以及对应的预算金额,让采购人和投标人都能清楚区分。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的范围进行操作。避免将质保期外的服务随意纳入评审因素,防止出现诱导投标人进行质保期外超低报价的情况。比如,对于医疗设备采购,明确规定预算仅涵盖设备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等服务,质保期外的服务不在本次采购考虑范围内。
单独预算设置(如有必要)
如果采购人确实需要质保期外的技术支持服务,可以单独列出这部分预算。将质保期后的技术支持服务作为一个单独项目进行实施,这样可以避免其与正常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混淆。例如,对于一套复杂的信息化系统采购,若预计质保期后还需要软件升级等技术支持服务,可以单独申请这部分服务的预算,通过单独招标或其他合规方式采购。
单独预算的设置需要遵循严格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要对单独预算项目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在采购过程中,按照相应的采购规则进行操作,避免影响正常采购项目的公正性。
二、从评审因素和招标文件设置角度
合理设定评审因素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主要集中在与采购标的质量直接相关的内容上,如投标报价(仅限于采购标的和质保期内服务)、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等。避免将质保期外技术支持服务作为评审因素,防止投标人通过超低报价在这部分获取竞争优势。
对于可能涉及到质保期外服务的情况,在评审因素中可以设置供应商的综合服务能力、市场信誉等一般性指标,但不与具体的超低报价挂钩。例如,在评审供应商时,可以考虑其在行业内的服务年限、以往类似项目的客户满意度等因素,而不是要求其对质保期外服务进行低价竞争。
规范招标文件要求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范围,清晰说明投标报价应仅包含采购标的和质保期内服务的费用。例如,在招标文件的报价说明部分,用加粗、加黑等醒目的字体注明 “投标报价不包括质保期外的技术支持服务费用,质保期外服务不在本次采购的投标报价考虑范围内”。
对于可能存在误解的部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环节进行重点解释。例如,如果有投标人询问关于质保期外服务的报价问题,要明确回复这部分不在本次采购的投标报价范畴,并且不会作为评审因素影响评标结果。
三、从监督和合同管理角度
加强采购过程监督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查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规,投标报价是否符合要求等。对于发现的违规将质保期外服务作为评审因素或出现疑似质保期外超低报价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例如,监管部门可以在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开标过程中对评标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等。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
严格合同管理
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合同条款只涉及采购标的和质保期内服务。对于质保期外服务,在合同中注明如需后续采购,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例如,在合同条款中写明 “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范围截止到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外的任何服务需求不包含在本合同约定之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供应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保期内服务,对于质保期外可能出现的服务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处理,避免出现供应商以质保期外超低报价获得合同后,在质保期内服务质量打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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